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制度
第一条 工程质量
1.1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、标准、规定及设计文件。工程管理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质量要求。
1.2工程项目开工前,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 监理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,并形成会议纪要。
1.3工程管理部负责委托质量监督部门、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,监督监理合同的履行。
1.4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(材料、试验、回填、资料)进行监督。
1.5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置:工程验收不合格或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由工程管理部进行调查,根据事故原因、事故严重程度、影响范围等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。
1.6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(或施工方案),交工程管理部(或监理工程师)审核,并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(或施工方案)组织施工。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,必须报工程管理部(或监理工程师)同意。工程项目实行总包和分包的,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。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,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。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:工程概况;施工总方案、主要施工方法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、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、机具及部署;施工组织技术措施,包括工程质量、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;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;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。
1.7工程建设项目具备覆盖、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验收部位,施工方自检合格后,施工方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(或监理工程师)参加验收(通知内容应包括施工方自检记录、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、验收时间和地点),施工方准备验收记录。验收合格后,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,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。验收不合格,施工方应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。
第二条 安全施工
2.1施工单位进场前与工程管理部签订《安全环保协议》,工程管理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,进行安全检查,并填写《施工安全文明检查表》作为检查记录。
2.2工程设计、施工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、法规、规范、标准执行; 工程安全管理应贯彻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方针;坚持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和重在控制的原则;
2.3施工安全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;工程管理部、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,监督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,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,并分析原因、制定相应防范措施;
2.4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,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,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,妥善处理,严禁不报、瞒报、谎报。
2.5工程管理部会同安全委员会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,出具书面报告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,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事故原因、事故严重程度、影响范围等追究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责任。
第三条 文明施工
3.1文明施工管理应本着“以人为本”的原则,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。
凡涉及路面破占、绿化破坏等内容的施工,必须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《施工许可证》或经认可。
3.2、工程施工现场为保证行人安全、车辆正常的通行、市容的美观,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完好的围栏、过路板、便桥,所有施工的材料、器具均应在围栏以内。围栏外设施工标志牌。危险区域要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,夜间设置警示红灯。
3.3全体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,尊重、遵守有关规章制度,正确处理施工中的协调和配合。
3.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绝对服从现场管理员、设计人员、监理的监督检查。
3.5施工过程中损坏各种地下管线、构、建筑物要及时修复,并通报工程管理部现场管理人员。
3.6爱护公共设施及用户财产,尽量减少扰民范围,便民不扰民,施工后及时恢复,余土及时外运,损坏用户财产要照价赔偿。
3.7施工过程中噪声影响要加以控制,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和时间,合理布置施工场地,降低设备声级和人为噪声,建立临时声障减少噪声污染,确保噪声排放符合《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》(GB12523-90)。
3.8施工过程中水环境影响要加以控制,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,不外排,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。
3.9施工过程中环境空气影响要加以控制,采取定期洒水、对场地内运输通道及时清扫、冲洗,禁止大风天气施工,并合理确定施工场所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。
3.10施工过程中固体废物影响要加以控制,施工场地应注意土方的合理堆放,减少水土流失对雨水管网的影响。建筑垃圾及时清运,防止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。
第四条 工程签证
4.1工程签证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,超出承发包合同、施工图施工范围或按正常施工条件下超出正常的施工工艺的工程量。工程签证可以分为现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。
4.2、工程签证应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、字迹清晰、书写规范;明确签证的时间、原因、位置、数量等。签证应与工程进度同步,杜绝事后补签的现象。
4.3工程现场管理员核实工程量,经部门经理批准后由现场管理员、监理工程师、施工项目负责人(无监理单位的工程,由现场管理员、施工项目负责人)共同签署。
4.4工程签证的程序
a) 工程签证发生时,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、工程管理部现场管理员及时报告,共同到现场进行勘查确认。
b)施工单位填写《工程变更单》、《工程量变更签证》,《结算工程量确认》(上报工程监理进行审核。无监理单位的工程,上报工程现场管理员审核)
c)工程监理和工程现场管理员对工程签证内容,逐一进行核实后,上报工程管理部经理审查。
d)工程管理部经理,对工程签证进行审核,符合相关程序和手续后,进行签证确认。
e)工程签证需工程管理部经理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有效。
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
5.1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土建工程、水源地工程及其他修缮改造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,管网运营部负责组织管网工程的验收工作,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电力工程的验收工作。
5.2具有环保防治措施要求的工程项目,项目建成后经环保部门验收。
5.3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:
a)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规定;
b)工程文件:开工报告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、技术交底记录、工程设计文件说明书、施工图纸、工程设计变更单等;
c)设备、材料质量证明文件;
d)工程竣工资料。
5.4竣工验收程序
a)施工单位按工程设计要求、施工方案,施工规范完成施工,并通过自查合格,持自查报告,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,监理审核合格后,签署验收意见,向工程管理部提出工程验收申请,工程管理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,提前通知参加验收的单位。
b)根据监理提出的验收申请,工程管理部组织监理单位、施工单位、设计单位参加验收,大型工程验收可邀请当地主管部门、消防部门等参加。验收合格的工程,签发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》。验收不合格工程签发《不合格工程单》,由工程部负责通知施工部门进行整改。
c)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,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、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资料。
d)工程竣工资料由监理收集整理编制完毕后,交工程管理部进行审核确认后,登记并按规定交建委城建档案馆或存放公司档案室。
5.5质量保修按合同条款和国家质量保修条款执行。
第六条 工程结算
6.1立项工程:(公司年度计划及计划外项目)在工程预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,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(竣工资料、签证单、竣工图等)送工程管理部初审,工程管理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资料送计划财务部终审,计划财务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审计完毕。计划财务部完成审计后,以书面形式将审计结果反馈至工程管理部。
6.2如遇结算资料不全或有误,工程管理部将资料返回施工单位,施工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全资料提交。
6.3工程预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,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条 记录
7.1 JZPU/QEHS—GC—03—01《工程量变更签证》
7.2 JZPU/QEHS—GC—03—02《结算工程量确认》
7.3 JZPU/QEHS—GC—03—03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》
工程量变更签证
编号:
工程名称 |
| 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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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单位(章)
施工单位代表
日 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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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(章)
建设单位代表
日 期 |
结算工程量确认
编号:
工程名称 |
| 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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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单位(章)
施工单位代表
日 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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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(章)
建设单位代表
日 期 |
工程竣工验收报告
编号:
工程名称 |
| 结构类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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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 |
| 建筑面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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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计单位 |
| 开工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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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理单位 |
| 竣工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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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单位 |
| 合同造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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验收内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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验收结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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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 主办部门 | 建设单位 协办部门 | 监理单位 | 设计单位 | 施工单位 | |||
负责人:
(公章)
日 期: | 负责人:
(公章)
日 期: | 负责人:
(公章)
日 期: | 负责人:
(公章)
日 期: | 负责人:
(公章)
日 期: |